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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國稅營改增熱點問題匯總!問:建筑工程合同中約定的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都在4月30日之前,且合同中沒有約定付款的日期,但工程實際尚未竣工,仍在進行中,5月1號后收到的工程款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繳納增值稅的話能否選擇簡易征收? 答:應繳納增值稅。屬于建筑工程老項目,可以選擇簡易征收。
問:不征收增值稅項目包括哪些? 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下列項目不征收增值稅: (1)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于用于公益事業的服務。 (2)存款利息。 (3)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 (4)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5)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問:原純地稅戶,營改增后登記為增值稅一般人,可否選擇在國稅機關代開發票,不買稅控機具? 答:不可以。需要在主管國稅機關核定增值稅發票后自行開具發票。同時,根據《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文件規定: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問:營改增后,納稅人提供代理服務,是否還有差額征稅的規定?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的規定,經紀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問:房地產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不動產收到預收賬款后是否需要申報繳納增值稅?如何計算應納稅款?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的規定,一般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納稅申報期按照3%的預征率向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適用稅率或征收率)×3%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11%的適用稅率計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
問:《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8欄“其他”應如何填寫? 答:本欄反映按規定本期可以申報抵扣的其他扣稅憑證情況。
納稅人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將按公式計算出的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填入“稅額”欄。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道路、橋、閘通行費,按照政策規定,以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上注明的收費金額計算的可抵扣進項稅額,填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附件1中《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8欄“其他”。
g=EN-US> 三、主要內容
(一)2016年5月1日之后,試點納稅人在延長期限內開具的地稅發票,仍需向主管地稅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但開具發票金額應按照增值稅規定向國稅申報繳納增值稅。 (二)試點納稅人可選擇將結存的地稅發票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況到8月31日),但在此期間不得開具國稅發票;若納稅人需要開具國稅發票的,應在開具國稅發票之前將其結存的地稅發票繳銷。 (三)試點納稅人應重視發票繳銷工作,認真做好地稅結存發票的繳銷以及地稅稅控器具的注銷,實現營改增后發票使用的順利過渡。試點納稅人存在未按規定繳銷發票、未按規定報送開票數據以及未按規定注銷稅控器具的,稅務機關將依法進行處理。 |
